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含外出调研、实习的学生)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认真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1),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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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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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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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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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八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到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含院士)800元、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含教授)450元、其余人员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学生外出调研、实习住宿费标准限额为150元/人·天。
第十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2);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学生外出调研、实习时,在住宿费与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成套报销的前提下,按教师标准的1/3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四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学生外出调研、实习时,在住宿费与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成套报销的前提下,按教师标准的1/3计发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购买机票应按《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1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3)。
第二十条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1.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书面说明实际情况(或在出差审批单注明),经本单位领导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才能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计发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补助后不得再报销餐费和市内交通费。
3.工作人员到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区范围内出差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从科研经费中报销课题组成员与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差旅费用按本办法执行,但无需提交公务出差审批单。
5.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只报销出差目的地至学校的往返差旅费及相应补助。因非工作需要参观考察而开支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短期培训学习,期间的住宿费要求统一安排,并在前述限额标准内按实报销,资料费、会务费、培训费等按实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学校报销。
第二十二条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学校报销,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学校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学校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学校报销。
第二十四条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单位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时,本办法中的相应规定即随之调整。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湘大财发〔2002〕8号《湘潭大学支出管理规定(试行)》中关于差旅费报销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