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 和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二条各部门要秉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出国团组规模,严格执行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第三条临时出国人员的经费支出渠道分为学校临时出国人员专项经费、院(系、部、所)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三类。因学校公务出国所发生的费用在学校临时出国人员专项经费中报销;因院(系、部、所)公务出国发生的费用在相应院(系、部、所)经费中报销;因科研活动出国发生的费用在出国人员所在课题组科研经费中报销。
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审批同意。不得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审批同意。机票款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计划财务处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登机牌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厅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六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批。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交通票据实报销。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院士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批。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八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九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批,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一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国际交流处及计划财务处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学校派出出访团组应统一购票。从科研经费开支的机票,出国人员可自行购票,但所购机票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无论从何渠道开支的机票,购票人购票时,应向购票点索取加盖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因公出国人员机票销售专用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发票和机票同时作为报销凭证,无发票只有机票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从科研经费报销出国费用的,报销金额由课题组负责人决定,但报销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课题组负责人经办的,其报销票据还需经由科技处或社科处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出国人员回校报销费用时,必须向报账审核人员出示《因公短期出国审批表》,因科研事项出国的需提交国外邀请函或科研合作函(或合作合同)。填报经团组负责人审核的《湘潭大学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报销单》(附各种有效票据),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五条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湘大财发〔2005〕2号《湘潭大学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