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推免生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关心集体,积极向上,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2、诚实守信,品行优良,无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3、预计当前学年能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
4、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健康。
第三条 各学院对符合第二条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排名推荐,学校择优遴选为推免生:
1、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或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
2、专业总成绩排名在学生所学专业前10%以内。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
2、参加大学生数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英语演讲比赛、“挑战杯”课外科技作品大赛等学校认可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其他方面有突出的优秀事迹,并被群众公认。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在学校单列指标中择优遴选为推免生:
1、参加数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并获得国家二等奖的队员;
2、参加“挑战杯”课外科技作品大赛,并获得国家二等奖的作品的第二、第三完成人;
3、参加学校认可的其他学科竞赛,并获得国家一等奖的队员或国家一等奖作品的第一完成人。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专业总成绩排名在所学专业前20%以内者,在学校单列指标中直接确定为推免生:
1、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半决赛获奖的;
2、参加“挑战杯”课外科技作品大赛获国家二等奖的作品的第一完成人;
3、参加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铜奖的队员;
4、参加学校认可的其他学科竞赛获国家特等奖的队员或获国家特等奖的作品的第一完成人。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学校单列指标中直接确定为推免生:
1、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决赛获优胜奖及以上奖励的;
2、参加数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获国家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队员;
3、参加“挑战杯”课外科技作品大赛获国家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作品的第一、第二、第三完成人;
4、参加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银奖及以上奖励的队员。
第八条 对于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3名以上本校本学科、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的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联名推荐信应在学院进行公示。
第九条 学校推免指标分为下拨学院指标和学校单列指标,下拨学院指标由学校按规则分配至各学院。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监察处(纪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教务处负责推免生的具体组织工作,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全程进行监督。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本科和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及导师、班主任等人员组成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推免生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推免生工作于每年9月至10月进行。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学校直接选拔条件”的学生,各学院应于每年9月初将其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9月中旬审查符合“学校直接选拔条件”的学生材料,确定单列指标及直接选拔名单后,由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示学校直接选拔名单,公示期为7天。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9月底公布下拨至各学院的推免生名额。
第十五条 各学院推荐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学院推荐综合排名方案,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按照所分配的名额进行排名推荐。综合排名内容包括学生本科阶段三年课程成绩和复试成绩,两项考核内容权重分别为:80%、20%。
第十六条 各学院必须在10月初组织对拟推荐免试生进行复试和体检,体检统一在学校医院进行。
第十七条 各学院根据推荐条件和学校下达的名额,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择优遴选,确定推荐学生初选名单,并在学院张榜公示。
第十八条 各学院推荐生遴选工作小组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学生名单,于每年10月上旬将推荐学生名单、个人申请表、学生成绩总表、体检表、学院推荐材料等报学校教务处(推荐至校外单位须另附单位正式接收函)。所有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由具体经办人和学院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10月中旬审查各学院推荐材料,确定正式推荐名单后,由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示学校推荐名单,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条 经公示并无异议后,由教务处组织受推荐的学生填写《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表》,并凭校验码在国家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盖章及办理邮寄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推荐对象在推荐工作结束后至本科毕业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l、违法或受到纪律处分;
2、出现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
3、不能按期毕业并授予学位;
4、在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5、体检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大学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推荐办法》(湘大教发〔2006〕102号)文件自行废止。此前学校发布的有关推荐和招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如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以本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