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布,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党中央制定出台的首部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条例》的制定出台有何现实意义,《条例》中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记者近日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
有利于推动党务公开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
马怀德认为,推进党务公开就是我们党的一项新作为,有利于推动形成党更加开放透明、更加自觉自信的新气象,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在马怀德看来,推进党务公开既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充分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有利于促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透明化,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党中央历来重视党务公开工作。近些年,党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见》等文件来推进这项工作。此外,中央纪委、中组部还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部门和单位也通过不同形式推进党务公开,让公众了解党务运行的状况。“许多党务公开工作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马怀德表示,党的十九大期间,十九大开幕式、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会都进行了直播,让全中国乃至全世界近距离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的党务公开;中央纪委及时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中组部每年发布党内统计公报等,许多部委还主动揭下“神秘的面纱”,自信地亮相于世。
除了中央层面的公开工作,地方层面,许多省区市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四川、贵州、云南等地也出台了党务公开方面的专门文件。
马怀德认为,近年来,各级党组织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具有主体多元、内容多元、形式多元、角度多元的丰富性,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和提炼,增强其全面性、系统性和集成性,并将其固化下来,上升为制度,形成长期、稳定、可靠的制度遵循,以利于更好指导实践。
“应当注意到,与新时代新要求相比,党务公开还存在一些不够适应的地方。”马怀德分析,党务公开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工作力量相对不足,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统筹不够;不同层级、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党务公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推进力度大,有的动静比较小;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公开内容上把握得不够好,既有该公开的没公开,党员和群众无法充分了解和参与党务的问题,也有不该公开的公开了,不当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问题;公开程序还不够规范,有些审核审批的主体和权限不够严格;公开载体不够丰富、方式比较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党务公开效果最大化;尚未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考核、督促检查等机制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马怀德认为,“《条例》属于这个体系的‘四梁八柱’,把它搭建起来之后,之前出台的党务公开方面的制度规定就有了‘归属感’,之后也能直接依据《条例》制定出若干配套制度,形成一个以《条例》为中心的党务公开制度群,为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马怀德分析,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着眼于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在实体方面,明确了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有几个亮点值得关注:
——对“党务公开”进行明确界定。长期以来,关于什么是党务公开,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一些不同观点。《条例》一锤定音,指出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所谓“党务”,涵盖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党的自身建设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一内一外,共同构成了党务的全口径范围。
所谓“公开”,包括在党内公开和向党外公开两个层面,这是由政党属性决定的,区别于政务公开只有对外公开。《条例》这样规定,既增强了党内事务公开性和透明度,又照顾到了保密工作需要,比较符合实际。
——党务公开主体全覆盖、无死角。过去,实践中对党务公开包括哪些主体并不十分明确,特别是对党组、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等是否需要实行党务公开看法不一、做法各异。为解决这个问题,《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据此,党务公开主体可以分为3类:一是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它们是党务公开的主力军,承担着大量的党务公开职责任务;二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公开纪律检查工作情况;三是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等党的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公开有关党务。这3类主体基本上涵盖了党的各级各类组织,有利于实现党务公开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从宏观到微观逐层规范党务公开内容。《条例》第二条明确了党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活动、党的建设工作两大板块;第七条对党务公开的普遍性内容作出一般性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对各级各类党的组织的公开内容分别作出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党的组织对党务公开内容作进一步细化,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做到量体裁衣。上述4个层面的内容,有利于党员和群众更好地了解党务,也有利于推进党内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马怀德表示,在党务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和监督追责上,《条例》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公开范围分四类。依据党的组织职责权限、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等,《条例》规定了四类公开的范围,主要包括向社会公开,在全党公开,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条例》具体规定了每一类党务公开范围对应着的特定情形。
——公开方式注重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在公开方式上,《条例》体现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条例》规定,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公开方式,要注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还要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探索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增强党务公开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让党员和群众更好地参与党务的各项制度,《条例》规定了党务公开新形式,包括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强化了监督与保障。为了保证党务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实现效果最优化,《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配套保障工作机制,并强调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条例》还从加强上级对下级监督的角度规定了党务公开的工作报告、考核评议、督促检查等制度,同时对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这些都有利于党的组织压实责任、落实责任。
“有章可循固然重要,照章办事更为关键。”马怀德认为,制定《条例》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只有执行《条例》才能把党务公开工作不断推向前进。《条例》印发后,关键是严格执行,把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让制度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