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评选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学生党员的通知》(湘教工委通[ 2010 ] 11号)精神,为做好全省高校优秀学生党员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名额
1、推荐范围:全校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中的正式党员。
2、推荐名额分配情况:省委教育工委分配给我校的推荐名额为30名,根据我校正式党员人数情况,经学校研究,确定在本专科生中推荐19名,研究生中推荐11名。
3、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评选推荐本专科优秀学生正式党员1―2名。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牢记党的宗旨,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服从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认真,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项学生活动和社会实践,具体标准为:
(1)获得过2次(含2次)以上学校综合奖学金,或获得过1次(含1次)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文科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必须在80分以上;理工科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且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必须75分以上。
(3)获得过2次(含2次)以上校级荣誉。
3、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言行一致,努力构建和谐班级、平安校园。
4、获得过校级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学生党员优先推荐。
三、评选办法
1、各学院要召开学生党支部大会酝酿讨论,4月20日前提出推荐对象,并上报院党委(总支)审查,4月21――23日在全院公示审查后的推荐名单。
2、学生工作部(处)与组织部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及考察情况进行复评和民主推荐,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向学校党委提出推荐人选建议名单。
3、推荐。学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推荐人选,并在校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的推荐材料上报给省委教育工委。
4、优秀学生党员的确定由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审定。
四、奖励
经评定的优秀学生党员,由省委教育工委授予“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党员”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评选要求
1、评选优秀学生党员,既是推进学校学生党建工作创新的重要措施,又是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各学院要结合推荐评选工作,大力宣传优秀学生党员的先进事迹,大力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积极进步的良好环境,引导他们牢固树立远大理想,不断追求更高的人生目标。
2、要切实加强对优秀学生党员评选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坚持评选标准和公平、公正、择优的评选原则,确保优秀大学生党员的评选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