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09届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22浏览次数:

根据省教育厅通知,我校2009届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上报初审和集中开具《报到证》的时间预计为6月初,为保障我校2009届毕业生派遣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09届毕业生派遣离校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派遣时间与派遣依据

学校制定第一批派遣方案的截止时间为6月9日。统一派遣的依据为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接收函》或《劳动合同》原件(均需加盖有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标明联系方式,包括用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用人单位统一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须标明档案托管部门,并在《协议书》上填写档案接收详细地址)

同时,根据教育厅规定,凡属于委培、定向的毕业生(包括博士毕业生),必须提交委培或定向合同书原件;入校后由公费生或自筹经费生再转为在职师资或委培生者(含提前就业研究生),也必须提交《单位委托培养合同书》原件

二、就业材料上交时间

请各位毕业生务必在6月5日之前将已经签订好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或《劳动合同》或《委培合同》原件(《协议书》一式两份,其他合同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交至各学院研究生思政干事处。各学院收集后统一交到研究生处管理与就业指导科制作派遣方案,之后由学校到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中开取《报到证》,集中派遣仅此一次,学校不再统一报送,逾期后果由毕业研究生本人自负。(《报到证》是全日制全国统招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和参加工作时间初始记载的凭证,毕业生需凭《报到证》办理档案转递、组织关系转移和户口迁移手续。)

三、《协议书》上交时的注意事项:

(一)已落实就业单位,但单位不解决档案户籍关系的(如部分企业、独立院校等),需同时提供就业单位统一作人事代理的证明。证明包括经用人单位同意的与省级人才市场签订的档案托管协议等或在《协议书》上有档案托管部门的盖章证明。

(二)如签约单位不具体负责档案户籍,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需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如律师事务所需加盖司法厅公章,初、中等学校需加盖市州教育局公章。

(三)关于毕业后档案、户口的托管。

1、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单位不能解决档案户籍关系的,(1)需自行联系省级以上正规户档托管单位(如就业当地人才中心、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户口托管手续;(2)或委托学校统一将户档关系托管至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需办理的手续与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相同)。

2、毕业时未落实单位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需提交《委托学校办理档案户口托管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1寸证件照,120元/年、户口调迁费10元/人),学校保留档案户口半年(截止当年12月1日),半年后学校统一将档案户口托管至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如毕业生在毕业后半年内落实单位并办理档案户口迁出手续,学校将退还其相关材料与托管费用。

(四)关于委培改自筹。委培、定向培养方式的毕业生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就业单位的,须研究生本人书面申请,提交《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公函》原件,并交纳改派费150元/人(代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取)。材料上交截止时间6月5日

(五)关于申请回原籍就业。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自筹经费毕业研究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可派回生源所在地择业,派往地址为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档案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申请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可至研究生处网站(研工部-下载专区)下载《回原籍就业申请表》,并于6月5日前将本人申请书及《户籍卡证明》交到各学院思政干事处。

(六)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本人自愿挂到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可以派遣到挂靠人事代理单位,但依据湖南省教育厅湘教发[2005]56号文件精神,对其在择业期(一年)内不办理改派手续。同时,学校不集中办理,需个人前往省就业指导中心单独办理,须准备的材料包括个人申请、挂靠单位接收函、毕业证原件。办理时间为7月中旬以后。

四、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原则上不能办理改派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就业单位的,调整改派可在《报到证》签发后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办理改办手续时须提供与毕业生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函、毕业证书原件、《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调整改派申请表》、原《报到证》、原协议书、与新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接收函,并交150元的改派费,由本人前往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五、各学院凡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或答辩未通过者(即推迟毕业者),必须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研究生处网站上下载),经导师、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将《审批表》一式三份于6月14号前以学院为单位交到研究生处培养科。

六、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06]53号文件)精神,毕业生需交纳服务资料费每人10元(代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取)。请各学院将就业服务费按学院毕业生人数收齐后6月5日前统一交到研究生处管理科。

事关重大,请各学院务必通知本院所有毕业研究生,抓紧时间落实单位并办理以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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