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重申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请假与考勤办法并实行研究生离校情况导师月度上报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05浏览次数:

各相关学院:

学校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同时迎接11月下旬省教育厅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评估工作,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实效,特重申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请假与考勤办法并实行研究生离校情况导师月度上报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一、重申请假与考勤办法

本办法系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大研发[2006]17号)第三章全部条款,现重申如下:

1.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2.研究生请病假和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六周。请假须递交书面请假报告,一周以内,经指导教师同意后,由学位点负责人批准,报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备案;一周以上,经指导教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后,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研究生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向准假人销假。

3.研究生违反请假制度缺课,作旷课处理。无论是在上课期间、论文阶段、政治学习或学校组织的其他必须参加的活动期间,凡无故缺席一天者,均按旷课六学时计算。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的考勤由任课教师和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论文工作期间的考勤由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委托专人)和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院对旷课研究生及时查明原因,并加强教育,对违纪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实行研究生离校情况导师月度上报制度

根据以上请假与考勤办法,对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离校情况导师月度上报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2012级研究生仍未确定研究生导师的,有关学院务必尽快抓紧落实。

2.从2012年11月1日起,各相关学院思政工作办公室总体负责本院所有全日制研究生的请假与考勤上报工作。

3.各位研究生导师应于每月5日前,对所指导各年级全日制研究生上一个月不在校情况进行上报,要求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2012年 月不在校情况上报汇总表》(见附表),导师签字交院研究生思政办公室后汇总于7日前报送至研究生工作部(处)管理与就业指导科。

4.各位导师应如实填报研究生离校情况并督促离校研究生及时返校,研究生工作部(处)将不定期抽查研究生在校情况,对于不报和虚报情况研究生发生事故应追究导师责任,并做出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的处罚。

5.对于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假离校的研究生,研究生工作部(处)将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长期不在学校或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六周的研究生,研究生工作部(处)将做出降低奖学金等级及取消助研奖学金的处罚。

6.研究生在离校期间发生事故的一切后果均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7.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湘潭大学研究生2012年 月不在校情况上报汇总表》

《湘潭大学研究生2012年 月不在校情况上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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