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30浏览次数:

关于做好2015年本专科学生

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系):

为切实做好2014-2015学年本专科学生奖学金、2015-2016学年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

(一)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校园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5)系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排名在本专业的10%以内,参评学年度没有不及格科目;

(6)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排名在本专业的50%以内,参评当学年度没有不及格科目;

(5)系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且必须是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

3.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系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且必须是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

(二)国家奖、助学金申报程序及评审要求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三)、《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四),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和上学年成绩单(经院(系)认定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书复印件。

2.各院(系)要精心组织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要认真做好综合测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严格按下达的名额及标准执行,严禁将等级名额降等拆分和资金拆分,杜绝奖、助学金平均分配现象;严禁班级将资金二次分配或个人请客。推荐名单须在院(系)内公示3天后,按要求汇总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各院(系)国家奖、助学金上报名单,经学校学工委集体研究审定、并校内公示5天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同年度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重复获得。

(三)国家奖、助学金报送材料及具体要求

1.报送材料

包括:(1)院(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和评审结果等情况。

(2)推荐参评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原件及《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附件五)、《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附件六)、《国家助学金受资助学生备案表》(附件七)。

注意:(1)为了保证数据不出差错,必须先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国家助学金受资助学生备案表》导入学生奖助发放统计系统中检验数据,经检验无误后上报。学生奖助发放统计系统:/index.html。

(2)国家奖学金个人申报材料中,凡反映学生学习情况的上学年成绩单、获奖证明等材料(包括英语四、六级证书等),应装订成册随其中一份《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同上报。另一份《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单列。

(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打印请去除“附件二”的标示。

2.具体要求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不得更改表格的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推荐理由、院(系)意见栏及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手签写。学生的申请理由、推荐理由、院(系)意见的填写时间和高校意见的填写时间相差必须大于公示天数(如:学生申请时间10月10日、推荐理由填写时间10月11日,院(系)意见10月15日(请照实填写,要考虑到院(系)评选是需要时间的,不可能班级一推荐,院(系)就同意通过)。国奖申请理由200字以上、推荐理由100字以上,院(系)意见100字以上(系统录入字数相同),不同学生的申请理由、推荐理由、院(系)意见,不能完全相同。其他内容可以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表格必须正反双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每人一份一页。所有申请审批表分别按照院(系)《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国家助学金受资助学生备案表》的姓名顺序分院(系)装订上报。推荐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其他申报材料由院(系)审核保存,不用上报。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国家助学金受资助学生备案表》需同时报送电子表格。其中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表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表务必按照院(系)审核排序,最后一名为“候补”建议名单。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必须于规定时间内在湖南省资助系统中完成审核上报。各院(系)需安排专人输机上报,认真核对信息。

(四)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名额及资助标准

1.评选名额

各院(系)具体分配名额指标,详见附件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和国家助学金申报指标名额分配表》。

(1)国家奖学金申报名额共41个。其中35个由各院(系)直接申报产生,另外6个作为机动名额,在全校候补建议名单中评审产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名额754个。其中746个由各院(系)直接申报产生,另外8个作为机动名额,在全校候补建议名单中评审产生。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各院(系)按照综合测评结果上报申报建议名单和候补建议名单。

2.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年,三等2000元/人·年。

(五)报送时间

1.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务必于10月13日中午12:00前递交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并同时在院(系)公示3天。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终审确定名单后,10月17日下午6:00前务必在湖南省资助系统中完成输机和院(系)审核。过期取消名额。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材料务必于11月10日中午12:00前递交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并同时在院(系)公示3天。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终审确定名单后,11月16日下午6:00前务必在湖南省资助系统中完成输机和院(系)审核。过期取消名额。

3.国家助学金:评选材料务必于11月10日中午12:00前递交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并同时在院(系)公示3天。11月20日下午6:00前务必在湖南省资助系统中完成输机和院(系)审核。过期取消名额。

(六)发放方式

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报教育部批复后、国家励志奖学金由省教育厅批复后,学校将奖励经费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次平均发放给受助学生(湖南省教育厅此次下达的是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经费,以及2015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的经费。2015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受助等次不变)。

学校计财处将通过建行,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学生学费代收代扣的建行卡内。

二、学年综合奖学金的评选

(一)评奖对象

1. 学年综合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为2012、2013、2014级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不含休学学生)。

2. 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为2012和2013级普通本、专科在籍基础学科专业学生(不含休学学生)。

(二)评选条件、办法及要求

1. 评选条件及办法按《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各院(系)结合本院(系)实际,制定院(系)学年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及励志奖评选细则;

2. 各院(系)要认真做好综合测评及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严格按下达的名额及标准执行,严禁将等级名额降等拆分和资金拆分,杜绝奖学金平均分配现象,严禁班级将资金二次分配或个人请客;

3. 推荐名单须在院(系)内公示3天后,按要求汇总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评奖名额

评奖名额按照《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计算取整数产生,各院(系)应严格按照分配指标进行奖学金评选工作。

各院(系)具体分配名额指标,详见附件八《2014-2015学年湘潭大学学年综合奖、励志奖和基础学科名额分配》。

(四)材料报送要求和时间

1. 各院(系)学年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及励志奖评选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 各院(系)填写报送《学年综合奖学金汇总表》(见附件九)、《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汇总表》(见附件十)、《励志奖汇总表》(见附件十一)纸质档,同时报送电子版。为了保证数据无误,院(系)必须先将数据导入湘潭大学奖助发放统计系统(/index.html)中进行检验。

3. 各院(系)务必在11月20日下午6:00前将学年综合奖、励志奖和基础学科专业奖评选材料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发放方式

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由学校计财处通过建行,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学生学费代收代扣的建行卡内。

学生工作部(处)

2015年9月28日

最新发布

热门点击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