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院(系、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湘潭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系、教学部)党组织和行政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
院(系、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教学部)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本单位改革与发展重要事项的会议,是院(系、教学部)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院(系、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议决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 院(系、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与议事范围:
1. 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等。
2. 讨论决定本单位的发展目标,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3.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本单位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方案、学生就业及学生工作等。
5. 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维稳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主任)或院(系、部)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涉及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事项由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或某一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学校由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联席会议主持人。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
2.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由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议题涉及学术、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问题时,学术委员会主席(主任)应参加会议的讨论决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部门分工会主席应参加会议的讨论决策。省部级以上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的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根据湘大党办发〔2014〕12号文件规定作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
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院长(主任)、书记协商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3.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应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4.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讨论其他问题,至少有一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到会。
1. 会前协商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事先提出,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议题负责人应做好会议讨论和相关材料的准备。
2. 会上讨论研究。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逐项进行讨论研究。由主持人确定专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
3. 形成决议、决定。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成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要在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向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每一次记录,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归档。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按分工职责贯彻落实。办公室应协助分管领导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将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定期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无权改变决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按照本规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根据有关规定,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会议讨论通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院(系、教学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本规定中“院(系、教学部)”是指二级教学单位,校属设立二级党组织的其他单位及兴湘学院,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