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 公职人员开网店、做微商是否违纪?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6浏览次数:

【案例故事】

2016年6月中旬,河南省济源市纪委监察局通报了一起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案件。经查,2015年1月,该市财政局PPP管理中心负责人张嫣嫣开始以手机开微店的方式宣传、销售洗化产品、饰品等商品。同年10月至11月,张嫣嫣因肺炎请病假住院治疗。治愈后,又让其丈夫谎称医院诊断为肺结核,需隔离治疗,向单位请病假六个月。张嫣嫣累计请病假长达七个多月,其间一直从事微店经营活动。济源市纪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张嫣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其违规经营所得及请假期间多领的工资和津贴。

【条例分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其中,“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中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其实,对公务员群体,《公务员法》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微店、网店虽然与实体公司不同,但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都有可能成为贪腐的“温床”。本案中,张嫣嫣身为党员和公职人员,弄虚作假,以患病为由长期请假不上班经营微店,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因此,济源市纪委依据《条例》规定,给予张嫣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其违规经营所得及请假期间多领的工资和津贴,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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