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
最近一段时间,因为需要银行办理房贷、车贷等业务,陆续有我校已毕业贷款学生到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湖南分中心(以下简称“湖南分中心”),要求为其个人开具国家助学贷款结清凭证和非恶意欠款证明。按照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湖南分中心发布的湘学助〔2014〕30号文件要求,为准确掌握贷款学生的实际情况,规范个人征信秩序,经讨论、研究,现将《湘潭大学已毕业贷款学生办理还贷后相关证明的规定》公告如下,并请告知相关学生。
一、对于我校资助中心(或银行)多次进行还款提醒后,仍然不按期还款的学生,学校原则上将不为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非恶意欠款证明;对于有其它恶意欠款行为的学生,学校将不为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清凭证和非恶意欠款证明。
二、办理程序
1.贷款结清凭证:学生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提出申请,资助中心对该学生情况进行核实,并在高校助学贷款系统中“贷中管理→合同签订与审查→明细信息”页打印结清凭证,并形成汇总表。学校资助中心加盖公章后,集中报湖南分中心审核盖章。
2.非恶意欠款证明:对于因贷款逾期在征信系统中留下不良记录且非本人恶意拖欠的行为,学生向我校资助中心提出申请,资助中心根据学生拖欠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为其办理非恶意欠款证明,并形成汇总表。学校资助中心加盖公章后,集中报湖南分中心审核盖章。
三、学生申请时间。学生可在每月28日前的工作日,向我校资助中心进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清凭证的,电话申请即可;办理非恶意欠款证明的,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学生领取时间。学生申请后次月15日以后,可到我校资助中心(学活301)领取。
湘潭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