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19浏览次数:

湘潭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励分为奖学金奖励和荣誉称号奖励两类,其中荣誉称号分为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

十佳大学生为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

(一)个人荣誉称号

1.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标兵、十佳大学生;

2.共青团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十佳学生社团干部、十佳学生干部;

3.其它个人荣誉。

(二)集体荣誉称号

1.文明寝室、示范寝室、先进班集体、十佳班集体;

2.团支部工作特色奖、共青团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十佳学生社团、百佳团支部;

3.其它集体荣誉。

第四条 个人荣誉评选基本要求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三)阳光健康、积极向上,在学生中起到表率模范作用。

第五条 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及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评选条件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一)学习认真,成绩良好;

(二)团员意识强,乐于助人,积极完成团组织下达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校、学院举办的大型学生活动,表现突出或获得校、院(系)表扬。

第七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三好学生从学年综合奖学金获得者中评选产生,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积极参加课程竞赛或学科竞赛,并取得校级以上奖励;

(二)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并取得良好成绩;

(三)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的文体活动,有较强的实践创新能力;

(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表现突出。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综合素质高,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其他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奖励。

第九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三好学生标兵从获得本学年甲等奖学金的三好学生中评选,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各类学科(专业知识)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在文体竞赛中取得省级以上名次,或在创新创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主持承担《大学生研究性学习课题》结题,或申请发明专利、新型实用专利1项并获得授权,或申请新型外观专利2项并获得授权;

(三)在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且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被省级媒体宣传报道。

第十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十佳大学生从三好学生标兵中评选。

第十一条 共青团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一)在团学信息工作队伍中任职1年以上(含1年),且担任主要学生骨干,积极参加团学信息工作培训和各类校园文化活动;

(二)上一年度,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媒体、报刊、杂志发表团学工作新闻报道5次以上。

十二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良好,且担任学生干部1年以上(含1年);

(二)工作积极主动有思路,认真负责,组织协调能力强;

(三)乐于奉献,为学生管理及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三条 优秀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加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二)担任学生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或组织、策划、主持学校大型活动;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表现突出,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十四 十佳学生社团干部

(一)学习认真,成绩良好;

(二)担任学生社团组织主要干部,热心社团工作,热心服务会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三)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卓有成效的组织开展各种会员活动;

(四)所在社团会员满意度调查结果排名优异,为繁荣校园文化和社团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 十佳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十佳学生干部从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较强的活动策划组织能力,为学生管理工作及校园文化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二)主持组织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并获得省级上以奖励或获省级以上媒体报道。

十六 文明寝室和示范寝室评选条件

(一)寝室成员严格遵守《湘潭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二)寝室成员集体观念强,积极参与学风建设和文体活动,寝室风气好;

(三)寝室安全、纪律、卫生等情况在学校的各项检查评比中名列前茅。

示范寝室从文明寝室中评选产生。

第十七条 团支部工作特色奖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班子团结,班级有凝聚力;

(二)在学风建设、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全校形成广泛影响。

十八条 共青团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一)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有经常性培训;

(二)积极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团的自身网站建设完善,新闻及时上传,年度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媒体、报刊、杂志发表团学工作新闻报道5次以上。

第十九条 十佳学生社团

(一)模范遵守学校党团组织关于社团活动的有关规定,有明确的章程,内部工作机构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社团运行良好,社团成员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社团在学校有关部门注册1年以上,有一定规模,社团定期开展活动,在服务同学、活跃校园文化、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三)社团干部整体素质高,作风良好,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受到社团成员的拥护,能够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 百佳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制度健全,班子团结,支部凝聚力强;

(二)支部风气好,学风优良,支部成员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积极开展组织生活和支部生活,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具有较好的思想性、启发性;

(四)积极做好团员教育管理、推优入党和团费收缴工作。

二十一 先进班集体和十佳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级制度健全,班子团结,班级凝聚力强;

(二)班风好,学风优良,寝室建设好,班级成员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四)班主任工作负责,关心爱护学生,正确引导学生。

十佳班集体从先进班集体中评选产生。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十佳班集体评选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开展,由院(系)组织申报,学生工作部(处)初审,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优秀社会工作者由院(系)及相关部门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初审,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优秀团员、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共青团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团干部、十佳学生社团干部、共青团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团支部工作特色奖、十佳学生社团、百佳团支部等评选工作,由各二级团组织申报,校团委初审,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二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院(系)组织申报,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初审,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二十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由各院(系)组织初评并公示,报学生工作部(处)初审,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二十七条 十佳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由各院(系)组织申报,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组织初审并公示,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二十八 文明寝室和示范寝室的评选工作由院(系)组织申报,学生工作部(处)初审,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评选比例和奖励办法

二十九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比例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在校学生干部总人数的30%;优秀团员评选比例不超过在校学生团员总人数的12%;志愿服务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6%;优秀社会工作者评选比例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8‰;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8%;先进班级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10%,示范班级评选比例不超过先进班级的20%;文明寝室评选比例不超过寝室总数的1%,示范寝室评选比例不超过文明寝室总数的20%。

第三十条 获得学校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状。

第五章 附则

三十一条 学生对奖励评选程序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复议申请,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复议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并告知该申诉人。

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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