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0号)精神,我市决定对2015、2016届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2015、2016届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中的孤儿、残疾人、城乡低保家庭、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毕业生,2015届已申领求职补贴的不在其列。
1、《湘潭市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附照片);
①《低保证》复印件或具备法律效应的低保证明原件或低保存折复印件(农村)
②证明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有父子、母子关系的相关材料(持以下1种即可):
说明:祖父、母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必须同时提供具备法律效应的证明原件以说明其父母亲不在世或父母亲不供养子女。《低保证》明确印有申请人相关保障信息的除外。
(2)孤儿:本人《孤儿证》、《儿童救助证》、《儿童福利证》复印件(三者之一)或具备法律效应的孤儿证明原件;
(3)残疾人: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或具备法律效应的残疾人证明原件。
(4)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毕业生:学校提供该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本人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1、申请补贴学生提供的银行账户为本人身份证开设账户,且附件所涉及的银行卡开户行信息必须精确到支行;
2、“具备法律效应的证明”指盖有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残联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交相关材料,学校进行初审,安排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形成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与毕业生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市人才开发中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当地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就学校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确定发放对象及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