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通知,我校2016届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方案上报初审和集中开具《报到证》(《派遣证》)的时间预计为2016年6月初,为保障本届毕业研究生派遣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我校2016届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有关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学校制定第一批派遣方案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统一派遣的依据为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接收函》或《劳动合同》原件(均需加盖有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标明联系方式,包括用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9位数的,不要中间的“-”);用人单位统一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须标明档案托管部门,并在《协议书》上填写档案接收详细地址、邮编及电话)。
同时,根据教育厅规定,凡属于委培、定向的毕业生(包括毕业博士生),必须提交委培或定向合同书原件;入校后由公费生或自筹经费生再转为在职师资或委培生者(含提前就业研究生),也必须提交《单位委托培养合同书》原件。
请各单位务必通知本单位每位2016届毕业研究生于2016年5月30日之前将已经签订好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或《劳动合同》或《委培合同》(《协议书》原件一式两份,其他就业材料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交至本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派遣材料上需注明单位电话、毕业生电话和家庭电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档案邮寄单位、地址及邮编。单位收集后做好派遣汇总表于2016年6月2日统一交至研究生院教育办制作派遣方案,学校将统一到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中开取《报到证》,逾期将不再进行集中派遣。个人办理一般为7月15日后。《报到证》是全国统招全日制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和参加工作时间初始记载的凭证,毕业生需凭《报到证》才能办理档案转递、组织关系转移和户口迁移等手续。
(1)已落实就业单位,但单位不解决档案户籍关系的,如部分企业、独立院校等,需同时提供就业单位人事代理的证明。证明包括经用人单位同意的与各级人才市场签订的档案托管协议或在《协议书》上有档案托管部门的盖章证明。如单位没有人事代理,则可选择省中心托管,或可自行联系正规机构,也可将档案、户口申请回原籍,并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本人《回原籍就业申请表》及《户籍卡证明》交至本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但依据湖南省教育厅湘教发[2005]56号文件精神,为不影响再就业派遣,在择业期(一年)内不办理改派手续,原则上不鼓励未就业而申请回原籍。
(2)如签约单位不具体负责档案户籍,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需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如律师事务所需加盖司法厅公章,初、中等学校需加盖市州教育局公章。
1、毕业落实单位的,且单位有管理档案、户口权限的,档案由学校统一寄送单位,户口由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学校青山派出所户籍科转出。
2、毕业未落实单位或单位不具备档案、户口管理权限的,根据省教育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指示,毕业生可将其档案、户口与党组织关系办理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这是今年学校唯一统一办理的方式,今年不集中办理省人才代理)。若选择省中心托管,则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需提交《委托学校办理档案户口托管申请表》和《2016届毕业生档案与户籍托管合同书》(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1份、1寸白底证件照(2张),毕业证复印件1份)。为方便毕业生毕业派遣与调档,学校不再保留档案户口半年,毕业后学校统一将档案户口托管至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上材料由单位统一收齐后交至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为方便落户,户口托管省中心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至所在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省中心不接受单独的户口托管,已婚的毕业生不能办理户口托管。
3、如果毕业生为党员(含预备党员),办理省中心托管的,党费按5元每月收取(预收1年,即党费60元,代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取),各单位统一于6月18日前造表报送至研究生院教育办,未办理省中心托管的,则由毕业生本人将党组织关系转递至自行联系的单位。
委培、定向培养方式的毕业生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就业单位的,须研究生本人书面申请,提交《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公函》原件,并交纳改派费150元/人(代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取)。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材料交至本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原则上不能办理改派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就业单位的,调整改派可在《报到证》签发后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办理改办手续时须提供与毕业生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函、毕业证书原件、《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调整改派申请表》、原《报到证》、原协议书、与新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接收函,并交150元(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直接收取)的改派费,由本人前往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凡未进行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或答辩未通过者(即推迟毕业者),必须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导师、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将《审批表》一式三份于2016年6月6号前以单位为单位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办、研究生院教育办、财务处各存一份,由培养办分发)。
请各相关单位务必通知本院所有毕业研究生,抓紧时间落实单位并办理以上相关事项,毕业时每位毕业生均需落实档案去向。相关附件可在学校研究生院网页-教育管理-文件下载中下载。
2、《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