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大学学术行为规范》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繁荣学校的科学研究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在编的教职工及在校学生。
以湘潭大学名义发表成果的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的学术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全校师生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实事求是、严谨治学,正确行使学术权力,积极开展学术批评和学术监督。
第四条 开展学术研究,应遵守下列学术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均应详加注释;引证的目的应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且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成果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从事科研项目申报、科研奖励申报等学术活动时需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署名的,不得代替署名。
(四)发表研究成果应尊重他人著作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尊重他人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辩驳,并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在对成果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须经论证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七)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
第五条 开展学术研究,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或者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伪造、篡改他人的学术成果或者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和引用的资料。
(三)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计算自己的研究成果。
(四)在提交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或者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或在申报课题、专利申请时,未经被署名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谋取不当利益。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八)对正常的学术批评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九)违反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在校学生以湘潭大学作为署名单位的研究成果,在申报或发表时未征得导师同意擅自署上导师的名字投寄或发表;在未参与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在研究成果发表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署名;合作完成的论文未经合作者同意单独署名或稍作修改后单独署名发表。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术自律环境,督促广大师生提高学术道德修养,并通过建章立制,维护学者和学术的尊严,整治不良学风。
(二)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并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绩效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在职务职称晋升、评奖、评优和工作考核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对涉嫌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和责任人,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并及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属违反学术规范的相关责任人,按本规范第十四条处理。对被举报、但经调查核实并未违反学术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消除影响。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和责任人,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参照本规范第十四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五)在适当范围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建设的指导机构,负责受理对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办公会以书面形式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顾问小组。
第八条 学术顾问小组由校学术委员会指定5-7人组成,具体负责对各类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校学术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认定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处理程序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同时接受匿名举报。举报人可向社科处或科技处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须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社科处或科技处收到署名举报后,应立即向分管校领导汇报,负责组建学术顾问小组,并正式委托学术顾问小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对可能涉嫌学术不端的行为进行调查。
(二)学术顾问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项调查。
(三)对列入调查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顾问小组一般应在立项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含初步认定意见。
如有特殊情况,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调查期限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四)学术顾问小组应将书面调查结果告知被举报人。自正式告知书面调查结果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对调查结果进行申辩。
(五)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顾问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被举报人的申辩意见进行审议,作出事实认定和处理建议,处理结果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
(六)社科处或者科技处负责将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给人事处;人事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和学校的相关文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七)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处理结果后,由社科处或科技处负责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举报人。
第十一条 若有关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校长办公会申请要求复议,对复议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 在学校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除公开听证外,所有程序和资料均属于保密范围,并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处理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第五条各项情形的人员,学校将根据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处理方式包括:
(1)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2)撤销因学术不端行为所获得的项目并追回全部研究经费;
(3)撤销其因学术不端行为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及其他资格;
(4)停招研究生;
(5)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6)取消其硕士生(博士生)导师岗位的聘任资格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7)撤销已有的专业技术岗位;
(8)依法不授予或撤销学位;
(9)警告;
(10)记过;
(11)解聘;
(12)撤销行政职务;
(13)开除。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并用。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公开赔礼道歉,并补偿损失。
情节特别严重且已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社科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